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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界性肿瘤算不算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法院支持

2022-12-19 15:03:35  李璐 林艺贤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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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19日讯(通讯员 李璐 林艺贤)随着公众风险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购买保险的方式来防范未知风险。买了保险后,又担心意外发生后理赔不了。近日,福建省清流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

2017年8月初,原告邹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25万元的某重大疾病保险,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2022年4月,邹某因腹痛到医院就诊,后被医院诊断为阑尾交界性肿瘤(低级别粘液性肿瘤),并提出“肿瘤具有一定恶性倾向,存在复发或者转移可能,需密切随访”的建议。出院后,邹某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邹某所患的交界性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邹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清流法院。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条款中对重大疾病进行了限定性解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但保险公司对此条款并未加黑加粗,且投保人声明处也未载明对保险条款已进行提示说明。其次,邹某的病理检查报告虽并未载明“恶性”字样,但交界性肿瘤兼具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的某些特性,从文义上即可获知该种肿瘤具有“低度恶性”,而且从邹某提供的住院病案资料显示,综合手术情况,亦在病理诊断为阑尾交界性肿瘤。就案涉保险条款而言,其文亦无法让具有普通认知力的投保人区分出低度恶性潜在肿瘤与保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之间的区别,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此进行过解释。此外,保险条款对恶性肿瘤的文义中亦未明确规定低度恶性潜在肿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反驳主张。

综上,清流法院依法认定邹某所患疾病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范围,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邹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250,000元;某保险公司应豁免邹某人身保险合同中剩余缴费期的续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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