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清流:抗拒执行被拘留 身陷囹圄终悔悟
2023-04-11 14:32:2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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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11日讯 (通讯员 林晶 肖达筠)“法官,你再给我一次机会吧,我知道错了。我马上还钱,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个守法好公民。”被拘留后的第三天,被执行人王某主动要求还钱,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7月30日,李某受他人委托,需将安装光伏电站的尾款转账给致远公司。因未找到公司账号,遂联系当时正在致远公司某运营中心工作的王某帮忙办理,并将1.96万元安装费转至王某账户。然而,王某未将安装费转给致远公司,也未将收取的款项退还,致使光伏电站未能按时安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清流法院。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9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启动财产查控程序。经查询,王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王某因外出工作多次更换住处,电话也一直联系不上,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日前,执行法官收到王某在尤溪的举报线索后,于次日清晨驱车前往尤溪,成功找到被执行人王某。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再次向王某释明法律后果,但其置之不理,态度嚣张并扬言“绝不履行”。鉴于王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执行法官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住进”拘留所3天后,王某一改蛮横态度,恳请法官谅解,并通知亲属赶赴法院,将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如数退还。鉴于王某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王某的拘留,该案圆满执结。 清流法院提醒:作为被执行人,无论案件标的额的大小,均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应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切忌存在侥幸心理,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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