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将乐:餐饮签单不付款 法院判决返还
| 2023-06-26 16:54:3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晓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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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起,原告陈某某陆续在杨某某经营的将乐县某小吃店签单消费。陈某某在2016年期间消费的10张单据一直未结账,共计欠餐饮费用5427元。杨某某多次向陈某某催收,陈某某一直拖延未付,故引发本案诉讼。 将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餐饮服务合同。陈某某长期在杨某某经营的餐馆签单消费,双方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杨某某提供了服务,陈某某应当及时付清费用,陈某某拖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杨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银行利息,故对杨某某主张的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陈某某向杨某某支付餐饮费5427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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