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三明频道 > 政法 > 正文

三明永安:购买“样品”遇纠纷 法官这样判

2023-10-10 17:14:46  陈盛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练为泉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0月10日讯(通讯员 陈盛宇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商家会适时推出各类样品商品或样机以折扣价向顾客销售。当商家与顾客因“样品”商品的质量问题而产生支付争议时,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样品”商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系从事家居布艺销售的商家,被告李某于2021年初在张某处购买样品沙发,仅支付部分定金及货款,还剩一万余元的尾款未支付。此后,经张某多次催讨,李某一直拒不付款,万般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剩余的尾款,但李某表示案涉样品沙发存在质量问题,沙发内里的海绵发黄,沙发皮存在破损,同时此沙发也与其家中整体装修风格不符,因此拒绝支付尾款。

永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购买货物,张某依约提供货物,双方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主张案涉沙发存在海绵发黄、沙发皮破损等质量问题,其应当于货物签收当时或者收到货物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且案涉沙发系样品沙发,李某对此亦是知情的,其更应当以谨慎的态度去确认沙发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李某在购买该沙发时及使用后,较长时间内均未对该沙发质量提出异议,无法判断是签收当时即存在问题还是使用过程中产生问题。案涉沙发系李某本人向张某购买,其对案涉沙发的款式、材质、外观均已进行确认,张某也依约提供相应沙发,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应当支付货款。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处李某还清所欠货款。

法官提示:在日常购物当中,“样品”商品大多是商家为吸引顾客而在店内摆放的展示款或陈列款,因其特殊性,其价格一般会低于全新商品。由于对商品认知的不一致,消费者在购买“样品”商品发现问题后,与商家间较容易产生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就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因此,为避免纠纷,在购买“样品”商品前,双方就要尽可能约定好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的解决方案,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同时,针对一些易耗品、易损品及贵重物品,由于该类商品的特殊性质,买卖双方在交接时可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商品的现貌,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提出,之后如产生纠纷,也可用其进行佐证。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三明要闻
    更多>>本网原创
    • 新闻图片
    • 魅力三明
    更多>>重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