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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将乐:三男子买卖营业执照被判刑

2024-08-26 11:02:36  陈于思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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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26日讯(通讯员 陈于思)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经商办企业的手续也持续简化,为小微企业家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方某欲出售其名下将乐县某增贸易商行、将乐县某眠贸易商行共2套营业执照全套材料(每套包含营业执照正副本、对公账户及U盾、公章,下同),经梅某联系被告人邱某,邱某明知其非法买卖营业执照仍为其联系买家林某,之后由邱某租车,三人前往三明市林某住处交易,林某共支付卖价人民币9600元(币种,下同)、介绍费及车费700元给邱某,邱某随后将卖价中的9400元支付宝转账给梅某。

见有利可图,方某、梅某同被告人邱某遂商定合伙,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对外收购营业执照全套材料倒卖,从中赚取差价,所得利润三人平分。后三人劝告,曾某、刘某、谢某三人以本人身份证件分别6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U盾交给三人,三人再通过电话与林某事先约定以每套3500元的价格将上述6套营业执照全套材料出售,因谢某名下2套对公账户无法使用,林某只收购了其余4套营业执照全套材料,并支付卖价14000元和给梅某的好处费1000元。邱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曾某6000元,剩余8000元为三人共同获利。三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买卖营业执照并从中牟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谢某名下2套营业执照已办理,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出售,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经法院审理,三名被告人均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发放给市场主体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配套的对公账户是市场主体用于办理业务结算的账户,具有资金流动量大、转账次数多等特定,随意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还可能为不法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希望大家在面对买卖营业执照轻松赚钱的诱惑时,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贪图小利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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