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宁化县出台“共有产权”购房政策
2025-03-19 14:52:3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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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9日讯 为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有序搭建相关基础性制度,根据《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2025〕2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1.宁化县域范围内工作或生活的,在宁化县城区无商品住房或仅有1套商品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个人)。 2.鼓励2孩(含2孩)以上家庭购房,不受仅有1套商品住房的限制。 二、房源范围 宁化县住建局牵头建立房源库,由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共有产权”房购房活动。政策实施过程中,新上市的商品住房可以继续申请加入房源库。 三、实施主体 宁化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主体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共有产权”房票兑付协议或土地联合开发协议。 四、支持标准 县政府授权宁化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统筹1.5亿元,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房对象支付部分购房款(支持金额为单套房屋购房款的15%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购房流程 (一)申请购房购房人在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2孩及以上资格确认需到户籍所在乡镇申请出具生育证明。 (二)办理购房购房人单独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不体现实施主体(宁化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下同)出资,所购房屋产权100%登记在购房人名下。 (三)签订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实施主体与购房人同步签订《宁化县购买“共有产权”房协议书》和《抵押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宁化县购买“共有产权”房协议书》和《抵押合同》为“共有产权”房备案的必要条件。开发企业和实施主体协助购房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四)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使用房票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列明为“现金支付”,购房人按规定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或组合贷款。 (五)开具房票实施主体根据购房合同、《宁化县购买“共有产权”房协议书》《抵押合同》及按揭贷款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相应金额的房票。 (六)留存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实施主体开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购房人,备注购买“共有产权”房,将发票复印件交由实施主体留存备案。 六、使用约定 1.购房人按照100%房屋产权享受业主权利,并承担100%业主责任义务,全额承担购房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契税应于网签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缴纳(若为期房,应于首次登记后3个月内完成)。 2.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购房人所购“共有产权”房可随时回购、上市交易,原则上应在购房之日起10年内予以回购,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回购,但延期回购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超过20年未回购的,购房人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补缴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实施主体出资部分的利息,且实施主体有权对“共有产权”房进行处置并收回出资本金及利息。购房人未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购房款的,不得办理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 4.房票的兑付。房企持有的房票须向实施主体备案登记,允许在纳入“共有产权”房源库的房企之间流通转让,转让双方须提前向实施主体备案登记后,才可用于购买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与实施主体通过市场招拍挂获取的土地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建设。 各房票持有人或实施主体在未来的20年内(含20年)若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竞拍成交后按拍卖公告的要求足额将土地出让金缴纳入库。依中标房企申请,经实施主体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宁化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对参加土地竞拍的房票持有人进行不计息兑现。满20年未兑现的,由实施主体按“共有产权”房票面值等额不计息兑现。 七、其他事项 (一)在“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和《宁化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宁政规〔2025〕4号)的房补政策执行期间,购房人仅且只能享受一种购房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6年3月31日止。若实施主体统筹安排的支持资金额度提前使用完毕,该政策即时终止。 (三)本细则由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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