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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尤溪多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

2026-05-26 11:57:2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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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26日讯 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也是引起流域水环境质量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近期,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不断加大对规模畜禽养殖行业的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污染类环境违法案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尤溪生态环境局现发布查办的系列畜禽养殖污染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尤溪县西滨镇某养殖场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8日,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兰溪流域进行水质异常溯源排查,发现尤溪县某养殖有限公司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置产生的养殖废水,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最后1口沼液储液池发现2个点位有养殖废水流入七斗溪。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分别对上述沼液储液池流入七斗溪的废水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对水样监测的结果显示该公司储液池流入七斗溪的废水CODCr:3763mg/L、NH3-N:105.4mg/L、Tp:26.1mg/L。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立案查处,该公司不仅将面临14.7万元的行政处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相关人员还将被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二:福建尤溪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并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0日,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尤溪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猪粪运输至台溪至清溪的乡道凤洋岬和靠近漈林处倾倒,猪粪倾倒处用黄土覆盖,表层黄土下为黑色猪粪,凤洋岬处面积约100平方米,靠近漈林处面积约60平方米。凤洋岬处上游干涸,无来水,凤洋岬猪粪倾倒处下游有山泉水流出。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管理人的陪同下对凤洋岬猪粪倾倒处下游和靠近漈林猪粪倾倒处下游小溪各采集了1瓶水样,共2瓶,并拍照取证。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对水样监测的结果显示该公司猪粪倾倒处下游小溪水质超地表水Ⅲ类,已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尤溪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尤溪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福建省尤溪县某养殖场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8日,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兰溪流域进行水质异常溯源排查,检查发现福建省尤溪县某养殖场收集池上架设1根直径约15cm的白色PVC管,白色PVC管一端连接猪舍养殖废水收集管,另一端架设于收集池外,直接通向荒田,上述白色PVC管通过铁线吊装于房梁,可通过人工拆卸,控制连接于猪舍养殖废水收集管(白色PVC管接上猪舍养殖废水收集管,养殖废水直接排入荒田,白色PVC管断开与猪舍养殖废水收集管,则养殖废水排入收集池),现场检查时,白色PVC管连接猪舍养殖废水收集管,养殖废水正在排入荒田,废水在荒田下游约100米处流入水沟,与水沟内的水汇合后,最终汇入华兰溪。执法人员在白色PVC管废水排入荒田处采水样,水样经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白色PVC管废水排入荒田处CODCr:3251mg/L、NH3-N:165.0mg/L、TP:18.6mg/L。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涉嫌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尤溪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养殖场立案查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还将被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1.养殖企业的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包括氧化塘、储液池、防渗层、消纳地等。必须定期维护这些设施,严禁“只建不用”或“带病运行”;

2.严禁渗坑、暗管排放:任何未经规范排污口的渗漏、溢流、私设管道等,均属逃避监管,直接触发拘留+重罚。

3.资源化利用要落地:消纳地面积必须匹配养殖规模,台账完整(粪污台账、施肥记录、运输记录、监测记录),杜绝“假消纳、真排污”。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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