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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通报4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6-10-20 17:38:5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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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20日讯 近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通报4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1:大田县某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14日,大田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田公函〔2026〕22号),执法人员立即对大田县某百货经营部开展现场核查。该经营部于2025年8月从安溪县违规购入价值2.7万余元的非法烟花爆竹。截至核查当日,该经营部已售出烟花爆竹8件,获取违法所得900元,剩余非法烟花爆竹538箱,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结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大田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3月27日,对该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烟花爆竹538箱、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

案例2:大田县某商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15日,大田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公安局线索移送函(田公函〔2026〕17号),移送案件内容:2026年1月6日,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107-119号的某商行仓库中存储了一批烟花爆竹267件,该商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大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行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处罚结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9裁量阶次A规定,大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商行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267箱。

案例3:某竹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6日,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竹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锅炉)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4:建宁县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情经过:2026年7月31日,建宁县应急管理局对福建云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机修工邓某某未取得电工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工作业。经问询了解,福建云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建宁县浩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负责该公司的机械设备维修和电器维保,邓某某系浩田公司维修部员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处罚依据:建宁县浩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号A档之规定。

处罚结果:建宁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建宁县浩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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