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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故意毁财物潜逃投案赔偿获轻判

2014-06-09 11:10:08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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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友珍

案情:林某因与梁某有矛盾,为泄私愤,2012年12月4日晚11点,被告人林某便纠集肖某、吴某、陈某(均已判刑)等人到尤溪县城东新村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找梁某,因梁某不在办公室,被告人肖某与林某、吴某、陈某等人便踹门进入梁某的办公室,将该公司办公室的门窗、液晶电视、书柜等物品砸坏,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0784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潜逃在外,于2013年6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审理:本案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毁坏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07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3个月,缓刑6个月;缴纳的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予以退赔给被害单位。

评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肖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告诫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顺心的事,遇到纠纷时,多份谦让矛盾纠纷自然化解,如果冲动、不冷静,故意毁坏财物甚至伤人,一旦违反法律,将会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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