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读报

逮鸟狩猎须慎行 普法宣传当先行

2017-03-22 10:34:4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三明3月22日讯(通讯员 扬凡 杨怀荣)日前,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接连审结两起破坏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一起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于2016年12月4日,在明溪县综合市场以230元的价格收购了5只野生鸟类,其中一只为活体黑翅鸢,属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另一起为非法狩猎案。经庭审查明,2016年12月6日,江某生等3人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铁夹、锯子、柴刀等工具,进入明溪县夏阳乡的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牛洞坑山场,放置14只捕兽铁夹进行狩猎。法院审理认为,江某生等3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判处3人拘役4个月。

倒卖一只鸟儿,上山放置捕兽铁夹狩猎也犯法,这是李某及江某等三人始料不及的,许多群众也不清楚这样看似一只普通的鸟竟如此珍贵,而受到国法的保护,捉不得、卖不得。过去,上山捉几只蛙类,打几只山鸡、野猪等飞禽走兽当下酒菜,在农村很常见。如今这“老皇历”行不通了。在禁猎区、禁猎期的野生动物,都受法律保护,捉了、猎了就犯法,甚至要坐牢。从中也反映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还很不够。李某、江某等人犯法似乎属“糊里糊涂”,这有一定代表性。据悉许多群众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不知情,对哪些属于受保护的普通野生动物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部分城乡群众的头脑里对野生动物保护尚未形成概念,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特别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知度,还有待于提高,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列入保护的野生动物又何止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据专家介绍,凡是“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都受到法律保护。目前我国被列入“三有”目录的野生动物多达1700余种。1700余种“三有”野生动物中,光是鼠类就有43种,蟾、蛙类291种,鸟类700多种——别说一个普通农民,就是具备一定动物专业知识的人也很难分辨得一清二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即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近几年来,在山区农村因不懂法捕捉“三有”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的事情屡有发生,我们的普法教育不应该总是宣传一些法律法条,还要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要根据农村特别,图文并茂,聘请专家行家讲解实例、标本。《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要未雨绸缪,做在前面,深入人心,让公众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儿,什么东西捉不得、吃不得。由此意义上讲,上述两个案例堪称是生动、具体、看得见的普法教育。希望借助这二个案件,增强城乡广大群众保护“三有”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与自觉性。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为宝贵的可持续资源。实施野生资源的保护,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到持续发展、确保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愿更多的人增强保护意识,自觉依法保护濒危动物,让更多的野生动植物能与人和谐相处,共享自然家园。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本网原创
更多>>要闻
  • 新闻图片
  • 论坛热图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