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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典型案例曝光

2024-12-25 10:46:4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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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25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同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现将各区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近日,建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建宁县天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标称为泰州四之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产品型号:8-65-25)长度小于标称长度1米,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0.1条之规定,随即下发《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并于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至建宁县天源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其限期内更换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

之后,建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建宁县天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改正,该公司涉嫌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大队就此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大队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及附件《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建宁县天源食品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消防产品是重要的公共安全类产品,是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中,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预防火灾的效果和灭火救援的成败,更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在购买消防产品时,除了查看经销商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外,还应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和避难逃生产品需要通过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这些品类目录下的消防产品需提供该产品的认证证书、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广大市民也要提高消防产品辨别意识,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消防产品整治行动,共同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防救援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排查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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