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一男子非法捕猎2只白鹇 赔偿又获刑
| 2020-04-24 11:03:5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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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4月24日讯(本网记者 刘惠萍 通讯员 吴晓燕)为了赚钱,竟想出养殖珍贵野生动物白鹇出售的法子,结果钱没赚到,还被判了刑。近日,福建省沙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并以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庭审现场 沙县法院供图 被告人张某想利用养殖野生白鹇出售来谋生,于是在沙县高桥镇官庄村公墓旁山场设置绳套用于猎捕白鹇。2019年10月5日,张某设置的绳套猎捕到白鹇一只,其上山查看时,白鹇已死亡,遂将白鹇丢弃在猎捕现场。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沙县高桥镇官庄村金山队其种植地瓜地附近山场,看到被他人绳套套住的活体白鹇一只,遂将白鹇连绳套一同解开装入随身携带的编织袋内。当日张某在其地瓜地上使用铁丝盘非法猎捕一只野猪,并将白鹇和野猪一同带回家中。经鉴定,上述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白鹇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野猪为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白鹇2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人张某能积极履行调解义务,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非法猎捕的一只白鹇和一只野猪已被放生,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和悔罪表现,沙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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