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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2025-09-29 09:39:52   来源: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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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大货车倒车案

案情经过

2025年5月28日9时48分许,龙三高速交警支队三明四大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有两辆重型自卸货车在莆炎高速岩前收费站主线路段倒车,险些与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民警通过调取路面监控,锁定违法嫌疑车辆,经调查,两车驾驶人均承认其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违法行为,称此次驾驶刚出厂的货车前往河北,因不熟悉路线,加上未提前规划路线,错过岩前出口,为图省事选择冒险倒车。交警部门依法对两名驾驶员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三十七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处罚结果

对两名驾驶员处200元罚款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案件评析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会增加与其他车辆之间的碰撞风险,容易引起追尾、碰撞事故,后车为躲避前方正在倒车的车辆,可能也会采取缓行、倒车、急刹车等措施,导致通行受阻。开车上高速行驶要提前规划路线,了解沿途出入口、服务区位置,途中注意观察道路指示牌和导航提示,需要驶离高速时至少提前一公里变道至右侧车道。万一不小心错过路口,绝对不允许任性变道、急刹减速、停车、倒车或逆行,而是要“将错就错”继续行驶至下一出口下高速,然后再重新规划路线。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情经过

2025年7月24日13时44分许,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夏茂收费站出口时,被龙三高速交警支队三明二大队民警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血检,王进峰体内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处罚依据

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危险驾驶罪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处罚结果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评析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醉酒状态下,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会大大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无法准确判断车距、车速,个别驾驶人还会在酒精刺激下超速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酒驾、醉驾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醉驾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

黄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案情经过

2025年9月7日7时21分许,龙三高速交警支队三明七大队民警在沙厦高速尤溪西城收费站执勤时,发现小型轿车驾驶员黄某存在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含量为3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询问得知,黄某前一天晚上和朋友聚餐喝酒,清早以为酒精已经代谢,就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驶上高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结果

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件评析

某些司机在中午或晚上喝酒,休息一段时间或一个晚上后,以为酒精已经代谢完毕,继续开车,实际上是“人醒了,酒没醒”的状态。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取决于个体差异及酒精摄入量,人的体质不同,酒精的代谢速度也不同。即便是同一个人,酒精的代谢速度在不同的时间、环境下,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果酒精尚未完全从体内排出,驾驶人的精神状态仍会受到影响,此时驾驶依然存在危险。

苏某某无证驾驶案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30日8时50分许,苏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上超速行驶,被龙三高速交警支队三明一大队民警在三明北收费站拦截。民警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时,苏某某无法出示有效证件,经系统查询,苏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第6项。

处罚结果

合并处罚款1600元,拘留12天。

案件评析

无证人员因缺乏交通法律和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以及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且驾驶时会因规避执法检查而经常出现违法现象,不仅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对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生命财产安全。

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此类现象的发生会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众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交警部门持续深化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整治,全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并呼吁广大群众自觉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持证上路、安全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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