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 2025-11-04 13:38: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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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4日讯 11月3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永安乾坤硅业有限公司小陶镇寨中村矮寨化肥用石英岩矿1号采场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超范围施工违法案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13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永安乾坤硅业有限公司小陶镇寨中村矮寨化肥用石英岩矿1号采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超过设计范围开采,未履行“三同时”审批。2025年1月15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及结果: 永安乾坤硅业有限公司超设计范围开采,未履行“三同时”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裁量基准,责令永安乾坤硅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永安乾坤硅业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扩大采场边界,忽视安全设施的基本布局和各项参数,可能会破坏地质结构、影响采场边坡稳定性和作业的安全,增加了边坡滑坡、崩塌风险。此案暴露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法律法规要求,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威胁,对该企业行政处罚,既惩戒违法开采行为,也警示其他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设施设计,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作业安全。 永安市启胜矿产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矿山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违法案 案情经过: 2025年5月14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安市启胜矿产有限公司李坊重晶石矿区际头坑矿井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5条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矿山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永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及结果: 永安市启胜矿产有限公司存在5条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裁量基准,给予永安市启胜矿产有限公司李坊重晶石矿区际头坑矿井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永安市启胜矿产有限公司李坊重晶石矿区际头坑矿井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违法行为,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给予永安市启胜矿产有限公司李坊重晶石矿区际头坑矿井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给予永安市启胜矿产有限公司李坊重晶石矿区际头坑矿井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进一步增强了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依法依规办矿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生产建设,加强现场采掘作业管理。进一步推动了企业主动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强化了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危害性的认识,推动企业主动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每月对照判定标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压实了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通过行政处罚等刚性措施,能打破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的惯性,倒逼主要负责人主动下沉现场,避免制度悬空,让安全管理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负责”。 三明市顺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案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17日,三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三元区黄砂工业园区路口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郑某某驾驶三明市顺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闽GB****(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闽GJ***挂(黄色)重型罐式半挂车从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运载28.46吨乙酸溶液(按质量含酸超过80%)前往福建三众环创科技有限公司,根据闽GJ***挂(黄色)大力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在出厂未上牌时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产品数据表上显示的适装介质列表分别是氢氯酸(盐酸)、氢氧化钠溶液、硫酸、氨溶液、氯化铁溶液、氯化铝溶液、HW34 废酸、HW35废碱、氢氧化钾溶液、氟硅酸、磷酸溶液、硫酸镍溶液、硫酸钴溶液。乙酸溶液(按质量含酸超过80%)未在闽GJ***挂(黄色)重型罐式半挂车的适装介质列表内。三明市顺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初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三明市顺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03019序号一般情形的规定,决定予以三明市顺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适装介质不符是指运输车辆的类型、技术条件与所载货物性质不匹配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只能按规定承运介质,某些运输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返回时存在承运另一种介质的行为,该行为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执法人员在此提醒广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守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教育,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尤溪县星荣纺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案情经过 2025年9月10日,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尤溪县星荣纺织有限公司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把生产厂房出租给其它公司从事生产活动,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尤溪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及结果: 尤溪县星荣纺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处罚0.5万元。 案件评析: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项重大隐患包含3种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同时,该重大隐患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违法行为,应对其进行“一案双罚”。? 尤溪县利鸿纺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案情经过: 2025年9月10日,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尤溪县利鸿纺织有限公司司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把生产厂房出租给其它公司从事生产活动,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尤溪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及结果: 尤溪县利鸿纺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处罚0.5万元。 案件评析: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项重大隐患包含3种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同时,该重大隐患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违法行为,应对其进行“一案双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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