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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尤溪一诊所被警告并罚款

2025-11-21 16:25:1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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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1日讯 近日,三明尤溪疾控发布一起某诊所违规医保报销案件。

案件介绍

尤溪某诊所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要求制定、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自2023年6月6日至2025年8月15日期间,经营者王某将其本人和甘某的医保代码及登录密码交付于该诊所的护士用于患者医保报销,合计4118份。该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处罚裁量标准,尤溪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规定医疗机构应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进行全流程系统性保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患者诊疗信息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为员工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因个人授权信息保管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结语

医疗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获得感,是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基石。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和健康中国战略的深入实施,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不断提升,健康意识不断提高,对医疗服务质量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和本机构实际,制定完善并落实本机构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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