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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列法院:强拆房屋、寻衅滋事?恶势力团伙获刑!

2019-11-27 10:36:36  洪珊珊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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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11月27日讯(通讯员 洪珊珊)日前,梅列区法院公开宣判吴某、廖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2015年4月13日、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吴某先后与列西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列西村委会将村集体所有的案涉焦化厂后山土地的“土地临时使用补偿费”收取权、使用权承包给吴某,承包费用均为500元/年。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该片土地负责人员管理混乱,导致盗窃频发,2016年9月,三钢公司因担心焦化厂后山土地的安全隐患波及自己,遂与吴某商谈,欲租用其承包的焦化厂后山土地用于绿化,并于2016年12月10日,列西村委会、富海公司(系吴某的公司)、三钢公司共同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吴某从列西村承包的位案涉焦化厂后山土地使用权转租给三钢,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实际以吴某全部搬迁拆除完承租区域内房屋和拔除完种植作物等地上附着物开始计算,三钢公司将分期支付30年土地使用租金和拆迁安置费共计625万元给吴某。

2016年11月,吴某雇佣被告人廖某专门负责焦化厂后山房屋拆除工作。吴某开具土地使用权《证明》和拆除房屋《通告》,并经列西村委会盖章后,由廖某将该《通告》和《证明》张贴于焦化厂后山群英三村,对居住于此的住户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钢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富海公司支付50万元拆迁安置费。2016年11月14日,群英三村部分住户不满拆除《通告》到市政府信访局上访,此后多次因不满断电、拆迁补偿问题到市、区信访局及相关部门上访。

2017年2月起,吴某在未与被拆迁户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安排廖某开始对焦化厂后山房屋进行拆除。廖某雇佣多名民工实施拆除房屋工作,同时组织被告人赖某、陈某、肖某等人充当“安全员”,在拆除房屋期间,以趁住户不在家将其房顶掀掉、破坏住户引水管、凌晨在住户家门口放鞭炮等方式滋扰住户,使其无法居住。在拆除房屋时,部分住户不同意拆除欲上前阻止时,采取堵门、站人墙、拉拽住户等方式强行将住户阻隔在屋外,趁此将住户房屋拆除。部分住户因房屋被拆除,被迫同意以100元/平方米补偿款与被告人吴某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廖某为帮张某、吴某向被害人林某讨要欠款,伙同被告人赖某、肖某等人,采取带躺椅、被子强行进入他人住处讨债,在他人住处门口喷漆、泼废机油、堵锁眼等方式威胁、逼迫还债的方式,多次滋扰、恐吓被害人。

经梅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廖某为纠集者,被告人赖某、肖某、陈某为成员,在列西村焦化厂后山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本案被告人基本为刑满释放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纠集而在一起,采取暴力、滋扰等手段,强迫居民转让财产,虽然为非作恶时间仅持续4个月,但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部分居民至今未拿到赔偿款。

被告人吴某、廖某、赖某、肖某、陈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赖某、肖某为帮他人讨债采取滋扰手段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梅列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判处主犯吴某某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主犯廖某此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涉嫌本案的漏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最终以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与未执行完毕的前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三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2000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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