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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期间闹离婚 丈夫能否索要聘金

2020-03-18 11:35:22  邵强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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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8日讯(通讯员 邵强)

案情回顾:

黄某锋与陈某莉于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19年在永安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只是为了让家人安心而仓促登记结婚。但登记之后,二人便产生很深的矛盾,未举办结婚仪式且未在一起生活。鉴于双方互不往来、无法共同生活,确无和好可能等现实情况,加之黄某锋已陷入沉重的经济压力,黄某锋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要求陈某莉退还聘礼13.6万元。

审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陈某莉辩称黄某锋的诉请不属实,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由父母签订婚约,之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陈某莉便和黄某锋一起在永安开小吃店,共同工作和生活。到了快办婚礼之时,因黄某锋的母亲生重病而产生高额的治疗费用,加上店铺生意不好,造成黄某锋家里经济紧张,双方因此为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进而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聘礼。

庭审中,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举证和质证,最终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故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陈某莉返还黄某锋部分彩礼。

案件评析: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其中之一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共同生活”的标准未作进一步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共同生活的情况既有长期共同生活居住、也有间接性共同居住或者短时间内共同居住。若在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另外一方退还婚前给付的彩礼时,一律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认定为已登记并构成共同生活而予以驳回,不仅有违公平原则,也是对法条的片面认识和理解,因为结婚不仅要有婚姻登记的外在形式,更要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结果,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也不仅仅在于要与另一方登记结婚,更含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愿望。故而,在决定彩礼是否应予返还时,除考虑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外,还要适度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上看,双方实质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双方为共同生活做准备,履行夫妻义务、享受夫妻权益的过程,该过程应当是长期的,而非短期、偶尔、间断性的,这既是婚姻关系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应,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更是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的精神文明所必需。若简单以登记后居住过就认定为共同生活,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真谛,也不符合普通民众对夫妻共同生活的正确理解。综上,本案黄某锋与陈某莉二人登记结婚后的生活情况不能简单认定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共同生活”,黄某锋要求返还彩礼之诉讼请求,应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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