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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出台记

2020-07-27 09:05:23  杨燕蓉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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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扬尘 护蓝天

——《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出台记

●三明日报记者 杨燕蓉

商铺门店装饰装修设置封闭围挡,产生的作业扬尘要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绿化养护作业时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在规定时间内清运;城市道路保洁积极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除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这个“大头”,城市其他扬尘的各个领域也一一被戴上“紧箍咒”。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剑指扬尘治理,通过理顺管理机制、理清部门职责、设定监管领域、划定监管责任等,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担当作为,监督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引导公众知法懂法守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守初心 重民生

生态兴,则文明兴。林深水美的三明,始终没有抛弃自己的生态优势,一直在做实“四篇文章”,特别是绿色文章中担当作为。从毛主席擘画的风展红旗如画,到习总书记当年在闽工作期间到三明调研时的嘱托,让这方水土美如画,是一代又一代领袖对三明的殷切期盼。

践行初心担使命,注重民生谋良法。市人大常委会以推动绿色发展为己任, 先后出台《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生态环保领域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是第三部。

“以民情民意为出发点,加大扬尘治理力度,让天更蓝、水更绿,让老百姓生活得更舒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林承日道出了这部法规制定的初衷。

近年来,我市围绕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做了大量工作。2017年4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两年多来,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果,但现实生活中,除了建筑施工扬尘,其他领域诸如道路运输、装饰装修等产生的扬尘也日益进入人们视野,成为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抑制扬尘污染,让城市流动清新风,迫切需要一部更加全面具体的法规给予规范约束。《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应运而生,此法在巩固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成果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充分吸纳现有规章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和举措,必将成为城市扬尘治理领域的“尚方宝剑”,守护好三明这一片蓝天碧水。

立良法 控扬尘

聚民意,立良法。

作为一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法规,市人大常委会丝毫不敢怠慢,从选题到规划,从立法调研到法律起草,从公开征集意见到数易其稿,每一个论证每一个改动,都是脚踏实地、沾泥带土的生动实践。

《条例》突出“小切口”立法,这是一项有益的亮点探索。“所谓小切口指的是从大气污染防治的大角度,择取扬尘污染防治这个点来单独立法,由此,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铃说,这在全省尚属首次。

翻开《条例》,简洁明了的行文模式让人眼前一亮。整部法采用不分章体例,共计三十三条,行文逻辑通畅、体例规范有序。

但在最初的一稿,《条例》却是分设了六章,三十五条。在一次又一次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献策献计、畅所欲言,一场场头脑风暴在会场持续回荡。最终分章设置取消,篇幅精简压缩。

严谨到位,科学立法。从章节设置到专有名词界定再到法律责任圈定,一字一眼都经过数次讨论、多次修改。

“建设工程”概念模糊与“建(构)筑物拆除”“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装饰装修”等概念存在包含关系,且各个概念层次混乱,建议单独设置一款来定义“建设工程”;防治原则条款中的“综合治理”与其他原则的内容有所重合,建议将“综合治理”修改为“多方共治”,体现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多方协作、共同防治的特点……

字斟句酌费思量,严格立法显担当。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坚持科学立法,还将民主立法融入整个条例出台过程。

“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商铺门店装饰装修及第十八条关于绿化养护作业扬尘防治规定的内容,就是我们坚持问题导向,从群众反映热点和代表建议中吸纳来的。”张铃说,这些都是上位法中没有的,具有“三明特色”的。

的确,绿水青山容不得一粒沙子,每一个可能造成污染的举动,每一个可能存在污染的领域,都不能放过。

强监督 见实效

立良法谋善治,这是法律法规制定施行的初衷。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的时候,就把这样的理念一直贯穿其中,在防治措施、防治责任、违法认定等方面层层把关,在“法”中强化监督,确保城市防尘污染防治落地见效。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主体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多个主管部门,监管对象涉及多领域多种类的建设工程、物料堆存和运输等活动,因此,明确划分各自职责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避免“多头执法”“九龙治水”,另一方面也确保没有“监管真空”。

互相推诿扯皮不行,管理“留白”更不行,在草案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激烈讨论、认真对照、细心研究,最终以上位法为依据,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新增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工业物料堆场、城市管理部门关于砂石等非工业物料露天堆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土地一级开发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

“比如这个土地一级开发,上位法并没有明确在这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归谁管,自然资源局只管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的土地,而住建局取得施工许可后才管,这就会产生监管的空白。”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黄圣团,曾经从事多年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对法律界定、责任认定等特别敏感,他认为只有严谨的立法态度,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

监督从“纸上”开始,经过深入调研、反复协商、数易其稿的这部《条例》,凝聚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们敬业的心血。

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对照上位法,《条例》新增了部分法律责任,对违反商铺门店装修和绿化养护作业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罚则,同时经过多方论证,上调了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治理规定的处罚额度下限,由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改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管是界定部门职责,还是圈定法律责任,都让这部即将面世的《条例》更具操作性。

动真碰硬才能令行禁止,法的威严在无形中树立起来,人大的监督职能在实践中熠熠生辉,扬尘治理也在法规落地时有了新的破题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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