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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将乐一男子上山砍毛竹 失火烧山获刑

2020-09-18 16:33:23  吴舒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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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18日讯(通讯员 吴舒婷)三明将乐一男子与他人相约上山砍伐毛竹,因疏忽大意竟造成了大火烧山的严重后果,依法被判刑。近日,三明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案,被告人刘某甲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受雇于高某某、阮某某到将乐县漠源乡坡坑村银华“石马坑”山场砍伐毛竹。

2020年4月29日下午,刘某甲等人将毛竹尾部的枝丫堆放在一起,由刘某甲用自带的打火机将堆好的毛竹尾部枝丫点燃,在焚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火苗吹到路上方的毛竹林,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及鉴定,火灾造成将乐县漠源乡坡坑村银华“石马坑”山场72亩有林地过火,过火林木树种有毛竹、杉木、杂木。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在现场积极参与救火,并于2020年5月8日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与雇主高某某、阮某某支付了救火工资4000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主动交纳生态复绿保证金4320元。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7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火灾发生后,刘某甲积极参与救火并支付救火工资,交纳生态复绿保证金,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刘某甲的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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