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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生效裁判不履行,转移车辆偿他债,判刑!

2020-11-19 17:33:39  陈耕耘 马骞 郭惠容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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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11月19日讯(通讯员 陈耕耘 马骞 郭惠容)11月16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据悉,因资金周转困难,黄某某向朋友黄某泉借款9万元。因黄某某未按时还款,黄某泉便将黄某某告上法庭。2019年8月15日,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黄某某应于2019年8月起至2019年12月每月15日前返还黄某泉借款本金1000元及支付利息,余款本息于2020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若有一期未履行,则黄某泉有权就全案未履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民事调解生效后,黄某某仅于2019年8月15日、9月29日先后二次转款2100元后,便未再按期履行。2020年1月3日,黄某泉向梅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梅列法院依法向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黄某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黄某某仍未履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黄某某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拟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时,却发现该车辆已于2019年11月28日(调解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办理了过户登记,转移至案外人名下。2020年6月30日,梅列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黄某某被刑事立案侦查后,其家属虽帮黄某某偿还剩余全部债务,但因黄某某在法院达成调解后,不仅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债务,还将该车辆转移过户给其胞姐黄某,用于偿还其欠黄某的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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