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办法》发布!举报这类交通违法行为有奖
2020-07-22 12:17:1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艳艳 |
分享到:
|
东南网三明7月22日讯(本报记者 刘惠萍)21日,东南网记者从三明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发生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群众可以通过报警电话、“e三明”平台、“三明110”微信举报平台、三明交警微信、微博平台等渠道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办法》指出,群众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可以视情给予一定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元。可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违法占用专用车道或者应急车道的;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的;客运车辆超员或者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经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驾驶或者遗弃车辆,离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等。 《办法》强调,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多次举报失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举报。故意捏造违法事实陷害他人、以举报为手段敲诈勒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公民社会征信体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群众可以通过报警电话、“e三明”平台、“三明110”微信举报平台、三明交警微信、微博平台等渠道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落实专门机构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办和奖励申报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可以视情给予一定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元: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二)违法占用专用车道或者应急车道的;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四)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的; (五)客运车辆超员或者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 (七)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九)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驾驶或者遗弃车辆,离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同一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可以认定违法事实的图片、视频等原始资料,严禁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翔实信息,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九条 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名顶替的; (二)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四)交通肇事违法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后举报的; (五)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的; (六)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多次举报失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举报。故意捏造违法事实陷害他人、以举报为手段敲诈勒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公民社会征信体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被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查处,群众举报奖励兑现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被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信息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应当录入公安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举报违法核实后30日内,发出奖励通知。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出具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兑现方式要坚持便民、灵活的原则。可以采取现金领取、银行转账(含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奖励金,也可以手机话费、手机流量充值等多种途径兑现奖励。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泄露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应当建立台账,规范管理。要将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定具体举报奖励的范围、标准、程序等。 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实施细则,由三明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相关阅读: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