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理 | 盗掘古文化遗址?“盗贼”锒铛入狱!
| 2022-05-26 15:58: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练为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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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做好普法宣传,东南网联合将乐法院打造“小案大理”栏目,重点关注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例,解析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老百姓最关心的法律问题。 2016年4月间,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盗掘国家级古文化遗址保护区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后井村芦花坪窑址内的建盏,并进行倒卖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掘的建盏,经鉴定,被盗掘的建盏中有4块为二级文物,2块为三级文物。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廖某到案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将被告人廖某犯罪所得款、扣押在案的建盏、参与盗挖的建盏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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