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公布3起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4-07-09 09:39: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艳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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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9日讯(本网记者 肖晓敏)畜禽养殖污染是引起流域水环境质量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东南网记者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今年以来,该局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厉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企业严格守法经营,现公布3起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一、三明市某农牧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11月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沙县富口镇的三明市某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终沉池内废水经侧面一根PVC管(地埋方式)排往规范化排放口前端,同时通过另一根PVC管将山水引入排放口前端,山水和废水混合稀释后排入该公司规范化排放口。检查期间,该公司规范化排放口混合稀释后的废水通过自动监控设施监测并上传至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平台的数据,其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在1.738-10.122mg/L之间,氨氮浓度在1.928-2.834mg/L之间,总磷浓度在0.267-0.697mg/L之间。经采样监测,终沉池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414mg/L、114mg/L、6.91mg/L,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浓度,与上传至平台的数据严重不符。 该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二、将乐县某牧业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废弃物案 2024年2月28日,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将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将乐县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航拍检查,发现该公司养猪厂东侧有三处黑色纳污坑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养猪场沼液收集池内废水通过潜水泵及PVC管排至厂区东侧三处复垦耕地内贮存,三处复垦耕地均无防渗漏措施,且耕地内积存有深约20cm的粪污。经采样监测,该公司沼液收集池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680mg/L、922mg/L、32.7mg/L,该复垦耕地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3960mg/L、175mg/L、56.2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 该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复垦耕地纳污坑塘存贮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坑塘存贮废弃物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7万元。 三、福建省某农牧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12月31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福建省某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养殖活动,配套的消纳地东北处有部分养殖废水溢流至外部田埂水沟内。该公司的排污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的养殖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浇灌,不外排。经采样监测,该公司消纳地东北处溢流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66mg/L、15.5mg/L、14.3mg/L。 该公司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1.1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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