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首个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工作指引发布
2025-08-15 15:54:0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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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15日讯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工作指引》的基本情况。《工作指引》共有十五条内容,包括生态修复监督人的定义、适用案件范围、选聘程序、启动流程等,还就生态修复监督人的职责、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在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该项制度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 生态修复监督人,是指生态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人民法院选聘,对生态修复全过程进行监督的公民、社会组织等独立第三方主体。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一种形式。 据了解,在三明中院的指导下,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发端于泰宁法院,并在建宁、尤溪、明溪等地法院因地制宜地进行了推广适用,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成效良好。发布会上,三明中院生态庭庭长林广伦通报了全市法院5个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三明法院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创新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实现生态修复全流程监督、推动受损生态及时有效修复的司法实践成果。泰宁法院生态庭庭长马欢欢围绕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作工作经验介绍。 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系人民法院充分依靠群众个人、基层组织、行政部门等力量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又一创新举措,通过司法裁判刚性约束、行政部门支持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破解了生态修复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等瓶颈问题,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该项制度的出台,充分彰显了三明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的责任担当,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等有关规定先行作出的实践探索。 下一步,三明中院将持续拓展生态修复监督人的应用场景,加大推广适用力度,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成果,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三明样本。(三明中院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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