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沙县一养殖场被罚14.7万元
| 2025-11-07 11:59:4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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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7日讯 近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沙县安田养殖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 2025年5月2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沙县安田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养殖废水经生化处理后直接进入两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再由坑塘进入氧化塘。第二级坑塘内设置有 1根 PVC套管,连通至下游农田。检查时,该公司生化处理设施后端两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内存有养殖废水,一级坑塘西南侧土墙有黄褐色污水渗出后进入水渠,水流经水渠流入二级坑塘下方的荒地最终进入下游农田。监测人员依法在沙县安田养殖有限公司生化处理后端一级坑塘、二级坑塘、一级坑塘西南侧渗水和坑塘下游水渠等位置采集水样。 根据《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5]110号),该公司生化处理后端一级坑塘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598mg/L、氨氮浓度为 319mg/L、总磷浓度为 34.5mg/L。二级坑塘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348mg/L、氨氮浓度为 116mg/L、总磷浓度为19.1mg/L。一级坑塘西南侧渗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216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 1 中旱地作物限值0.08倍;氨氮浓度为91.3mg/L、总磷浓度为12.2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 5 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0.14倍和 0.53倍。坑塘下游水渠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212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 1 中旱地作物限值 0.06倍;氨氮浓度为 78.2mg/L;总磷浓度为 10.7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 5 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0.34倍。 沙县安田养殖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 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对沙县安田养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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