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TV】民法典宣传——运动中受伤,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 2021-12-17 10:23:1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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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9月27日晚,小赵与小林在某公共足球场踢球。踢球过程中,小林在球场边线处与小赵发生身体碰撞,导致小赵面部撞到场边的防护网及金属立柱上,受伤出血。随后,小赵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面部外伤,并进行清创缝合,医疗费为17939元。小赵遂将小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2万余元。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赵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小林在与其发生冲撞的过程中存在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应当认定二者之间的碰撞属于合理冲撞。小林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小赵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损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加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因此,参加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足球活动时应当预测到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比赛过程中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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