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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销售“三无”美白针 合同无效应退还货款

2023-08-03 15:17:50  朱荣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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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3日讯(通讯员 朱荣增)近日,三明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买卖“三无”美白针引起的纠纷案件,判定买卖“三无”美白针合同无效,出售方退还消费者货款2.2万元。

2022年7月17日,陈某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曹某在销售各类美白产品,便通过微信向曹某购买6盒某品牌的美白产品,支付货款2.2万元。2022年7月21日,陈某某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外包装和标签上均是外文,并无进口药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和中文标签等,且是注射剂药品。陈某某认为曹某卖给自己的是假货,遂其未使用该产品,并将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某退还货款2.2万元,同时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22万元。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与曹某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就购买案涉产品的价款、数量、收货地址等进行明确约定,曹某交付产品,陈某某支付货款,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产品无中文标识、无进口批准文号,不具备上市销售的条件,曹某亦未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属于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案涉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因案涉合同无效,当事人据此进行的支付或获得的财物亦相应的丧失依据,故曹某应退还陈某某货款2.2万元。此外,案涉产品不得再进入市场流通,陈某某应自行将案涉产品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案涉产品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为药品。此外,陈某某未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属于假药、劣药或曹某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且陈某某并未因使用案涉产品受到损害,故陈某某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曹某退还陈某某货款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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